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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机构经费管理的通知

作者:湖北财政厅 发布于:2005-07-21 14: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经省财政厅研究,现将政府采购机构经费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中心要认真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要求,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对投标供应商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管理,并严格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所规定的标准、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要求执行;依法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财政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刷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各种形式的证件工本费、资料费、宣传费等。依法处以的罚款,作为财政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三、政府采购中心的基本支出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招标过程中所发生的评审专家劳务费、信息公告费、开标及评标场租费等费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意见》(鄂政发[2003]39号)文件规定,按公开招标项目不超过1%、非公开招标项目不超过0.5%的标准,分档计算,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后,从项目节约资金中支付;或按此比例计算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经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国库,实行部门预算,其资金由财政直接支付。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基本支出,纳入同级财政机关部门预算,按行政经费标准安排。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网络建设、维护经费,监督检查经费,培训经费,宣传经费等,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纳入同级财政机关部门预算。项目经费预算标准,按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金额0.5%以内、非公开招标项目金额0.3%以内掌握。项目经费资金来源: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上级拨付的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或政府采购节约资金。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经费安排、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通知以及各地原执行口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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