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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

作者:交通部办公厅 发布于:2005-12-27 09:44:00 来源:国家交通部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颁布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发并开始使用,至2006年11月30日核发结束。在核发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地不得对未核发地区持旧证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2006年12月1日起,旧证废止。

  为加快道路运输信息化步伐,各地应积极推广电子证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第二代身份证式样制作《道路运输证》IC卡,便于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如推广使用IC卡尚不具备条件,目前也可暂用电子标签技术作为过渡。电子证件与纸质《道路运输证》同等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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