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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招投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作者:北京市发改革委、 发布于:2006-02-13 15:07:00 来源:北京市发改革委

                   京发改〔2006〕37号

各有关单位:

  当前,随着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招投标过程中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指导招投标当事人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招投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投标当事人在进行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尤其是勘察、设计和科研开发项目招投标活动时,应当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要注意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又要积极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招投标当事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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