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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威海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30 15:36:00 来源:威海政府采购

威财〔2006〕33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政府采购是各单位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依法采购意识。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依法规范、运转有序、责任明晰、监管到位、效益明显”的原则,实现采购活动计划有序,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组织运作规范高效,合同履约公平诚信的管理要求。各单位要设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和管理,推动政府采购深入开展。

  二、加强预算管理。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要全面、完整、准确,切实可行;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凡属《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品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设备如空调、电梯等应当按照货物类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一经批复下达,不得随意变更。 

  三、加强计划管理。各单位自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之日起10日内,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年度分月计划表》(附件一),一式三份分别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财政对口业务科室(处)和预算科。上级财政专款和年度临时追加的预算,属集中采购规定的品目,必须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预算年度内同一品目采购计划原则一次编报,一次采购完成;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属于网上“办公用品超市”管理的品目,按照《威海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定点采购;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品目,未经许可,一律要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管理。

  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审核汇编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根据规模效益的管理需要,对常规通用品目的采购时间和采购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并向预算单位下达《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调整建议书》。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国库用款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调整建议书,按月向财政对口业务科室(处)报送《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申请表》(附件二)和市纪委审批的《经济领域重点项目监督管理方案》;业务科室(处)要严格审查把关,品目的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应当详细、准确、完整,不得指定品牌、型号、专利、设计、特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不得有针对某一供应商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确因工作需要采购非国产货物、工程、服务和使用外国供应商的,应当提交采购依据和不少于3名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论证材料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

  财政对口业务科室(处)应当会同预算科,于每月25日前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次月的《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申请表》进行审核,经分管局长批准后转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对受理的政府采购申请,应当核实技术和规格需求,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申请进入采购活动的组织程序后,不得随意调整。

  四、加强资金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预算指标不随正常经费下达预算单位,财政对口业务科室(处)将根据政府采购执行结果,凭政府采购办公室送达的《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通知单》,5日内会同预算科下达预算指标,节约资金留归财政。

  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以及与市级财政有经常性资金领拨关系的中央和省垂直部门和单位,仍实行国库“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向财政对口业务科室(处)报送政府采购申请表的同时,将采购资金全额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节约资金归预算单位所有。

  五、加强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形式,政府采购办公室要加强采购合同的审核,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严谨,采购合同签订后需向财政对口业务科室(处)送达一份备案。

  预算单位要按照《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自验收完毕之日起,1日内签署《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合格验收报告签署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 2日内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送达《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并办理网上直接支付申请;实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单位,2日内向国库科送达拨款申请书。

  为维护政府采购信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或不能及时办理支付申请的,政府采购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抄送财政对口业务科室(处)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预算指标;对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对预算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六、加强监督管理。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事项的决策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对口业务科室(处)要加强预算单位日常财务的监督管理,把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预算单位财务考核的范畴,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办公室要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对口业务科室(处)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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