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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程序的通知

作者: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31 14:24:00 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网

深财购〔2006〕17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从2006年起,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中增加“采购方式”栏目。当年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中已明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按计划中列明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中确定为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或年中追加计划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组织实施前向我局提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采购计划编号、事由、申请采用的方式)。

  三、出现以下公开招标失败情形且确因实际情况需改变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及时提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意见报我局审批:
(一)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四、为提高采购效率,招标文件中应事先规定公开招标失败后续处理有可能的几种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以选项的形式集中列示,作为投标须知的一部分告知供应商。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我局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不另行制作谈判文件,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就原招标文件中资质、技术及评标方法等变动情况向拟谈判对象发出谈判邀请,与原招标文件具同等效力,变动部分以谈判邀请文件为准。

  五、我局对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将统一使用格式化审批表(表样见附件)进行批复,并启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方式审批专用章”。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材料(原件)一律不予退还。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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