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
作者:南京市政府 发布于:2007-01-30 16:48:00 来源:南京市政府采购网
宁财购【2007】25号
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不断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现在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计算机协议供货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购[2004]144号)、《关于南京市政府采购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办法的通知》(宁财购[2004]917号)、《关于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宁财购[2006]501号)等相关文件基础上,对现行做法做如下调整:
一、分类管理
凡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医疗设备、公务用车除外,见附件),按照采购预算额度实行分类采购管理: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一次性采购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人应在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标范围内选择2个以上品牌的产品,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二次竞争方式进行采购,择优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不得自行采购。
2、一次性采购2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仍按原采购实施程序办理。即由采购人在3家以上协议供货代理商中进行询价,通过询价采购确定供应商后,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南京市政府采购单及合同”,送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定(市政府采购中心盖章)后生效。
二、鉴证管理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核定鉴证管理,建立协议供货商品行情监控机制和责任明确、程序严谨的核定鉴证工作机制,做好协议供货的服务工作。
一次性采购达到20万元的协议供货项目,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采购,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定鉴证盖章后,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合同向采购人供货。
一次性采购2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经采购人二次询价,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批采购项目的品牌、型号、配置、服务、价格、质保等具体内容认真核定无误并鉴证盖章后,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供货。采购人必须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询价成交确认表,否则不予合同鉴证。
三、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将会同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强化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执行协议供货制度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据职责,加强对协议供货供应商诚信履约的监督检查,凡违反协议供货合约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按合同规定给予处理,并向全省实行协议供货的地区、部门通报。
四、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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