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
作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5-24 15:42:00 来源:湖南政府采购网
湘财购[2007]15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代理资格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包括本省依法审批或确认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经财政部审批或确认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执业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组织领导
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住址在长沙市区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直接监督考核;住址在长沙市区以外的代理机构,委托各市(州)财政局实施监督考核。对跨区域执业的代理机构的考核,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相互支持和配合。
三、考核方式和内容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抽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日常监管主要对受理备案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抽取评审专家、报送信息报表等情况进行检查。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
四、考核结果的报告和处理
各市(州)在监督考核活动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报告内容应包括监督考核的基本情况、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处理处罚建议等。
对监督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由省财政厅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和处罚。对一般违规行为,实行扣分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对代理机构考核年度有扣分但累计扣分未达到40分的,要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对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40分的,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代理机构,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不良记录名单”栏目中予以公布。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公章)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细则
1.工作岗位设置不合理,操作环节权责不明确,没有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制衡机制的,扣5分。
2.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
(1)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2)工作人员执业守则;
(3)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4)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
(5)政府采购项目标书制作审核制度;
(6)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7)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3.未按规定公开下列事项的,每缺一项扣2分:
(1)代理机构组织结构;
(2)工作人员照片、姓名和岗位(兼职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明兼职字样);
(3)代理工作流程;
(4)工作人员执业守则;
(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
4.承揽政府采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擅自代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的;
(2)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又为该项目提供有偿咨询服务的;
(3)使用行贿、承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5.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每次扣5分。
6.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每次扣10分。
7.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
(1)采购文件未按规定载明答疑人姓名和电话的;
(2)技术复杂、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办公设备和汽车除外),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的;
(3)采购文件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逻辑关系混乱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8.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指定采购原装进口产品的;
(3)要求中标单位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4)采购文件存在缺陷和错误,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修改的;
(5)未载明投标人须知,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具体程序的;
(6)采用打分法,评分的标准未载明的;
(7)定标的原则和标准含糊不清的;
(8)同一采购项目的备案文件与发售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9)分包不合理,造成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
(10)因采购文件原因引起有效投诉的。
9.公告采购信息的内容和格式违反有关规定的,每次扣5分。
10.发售采购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在采购信息发布前对外发售采购文件的;
(2)发售采购文件时,没有提供项目采购文件样本让供应商阅读的;
(3)明知供应商不符合资质要求仍发售采购文件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发售采购文件的;
(5)擅自缩短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的;
(6)采购文件售价不合理或者超出规定标准的。
11.抽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未使用专用电话免提通知评审专家的;
(2)在通知评审专家过程中作弊的;
(3)擅自带走评审专家资料的;
(4)开标前透露评审专家信息的。
12.组织开标和评标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服务态度生硬,与供应商或者评审专家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无故推迟开标时间的;
(3)开标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出现明显差错,造成政府采购活动被动或者不良后果的;
(4)评标未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
(5)评标委员会和现场工作人员的手机在评标过程中未按规定保管的;
(6)未对评标现场进行全程摄像、录音的;
(7)在评标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够充足的;
(8)评标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9)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的;
(10)废标后,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11)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13.评标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无评审专家签字或者签字不完整的;
(2)未按规定编制评标报告的。
14.低于规定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动报酬的,每次扣5分。
15.对待供应商的质疑态度恶劣或者答复不认真的,每次扣10分。
16.考核年度出现有效投诉的,每次扣10分。
17.未在规定时间内退付投标保证金的,每次扣10分。
18.政府采购代理资料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不完整的,每次扣10分。
19.代理机构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活动的;
(2)接受供应商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3)在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不廉洁行为。
20.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每次扣10分。
21.未按规定时间如实提供统计报表,迟报的每次扣5分,少报、漏报、虚报或有其他不实的每处扣5分。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