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特殊采购信息公告等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通知
作者: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6-21 16: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厦财购〔2007〕10号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洁采购,现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采购信息公告
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询价采购信息、成交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可以同时在财政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二、采购预算审核控制价的公布
对于根据规定应当审核预算控制价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预算控制价。招标项目的预算控制价金额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或最迟在开标截止时间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预算控制价金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提前公布。超过预算审核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
三、跟单采购
1、跟单采购形式的跟单对象仅限于已招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已批准采用跟单采购形式的采购项目不得被重复跟单。
2、经批准采用跟单采购的项目,原则上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确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委托原组织采购的代理机构。
3、相同货物按规定采取跟单采购形式的,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一律按跟单成交金额的0.3%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的跟单成交单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跟单成交单价=原中标单价×[1-原代理服务费金额/原中标金额+0.3%]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与成交供应商经谈判确定的跟单成交单价低于按以上公式计算的跟单成交单价的,以谈判确定的跟单成交单价作为最终成交单价。
四、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独立、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应如实填写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记载专家日常评审表现;采购代理机构在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采购办反映。
五、责任追究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以上规定开展信息公告工作的,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部第19号部长令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以上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市财政局将视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有关规定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并予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建议上级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3、对存在一般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按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4、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内容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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