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7-18 14:38:00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采[2007]22号 
             
省级各部门: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满足经常性的采购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川财库[2003]18号)和《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川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省级各部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通用设备继续实行协议供货。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对15个协议供货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确定了182家协议供货的供货商。现将2007年度省级单位协议供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适用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凡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内的公务用车、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含台式、笔记本计算机和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摄影摄像器材(含照相机、摄像机)、空调、办公用纸和办公家具均实行协议供货。超过协议供货金额的项目或协议供货以外项目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如遇特殊紧急采购事项,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实行协议供货,但采购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要求和程序 
                
  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须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就拟采购项目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和服务在协议供货商中进行再次询价采购,将结果填列入《四川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并签字确认和加盖单位公章,报省财政厅审核。无采购预算和未落实采购资金的采购计划省财政厅一律不予受理;经审核后的采购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如变更须说明理由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办公用纸的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直接向协议供货商订货,供货商在约定时间内送货上门(成都市五城区以内5箱以上)。货款实行授权支付。

  三、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 
                
  供货商应按协议和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授权范围内生产厂家正宗原装产品,且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不得擅自提供非授权的代理产品(零星耗材及配件除外)。采购单位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www.sczfcg.com)“公告栏”和省级“财政综合业务网--财政工作信息--政府采购”查询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品牌、供应商、联系人及电话等相关信息。

  四、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管理 
                
  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签订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协议供货采购的招标文件(川政采招[2007]13、14、16、17号)、协议供货商的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供货采购合同签订后,供货商应将合同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编号、加盖印章和备案。合同文本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省级“财政综合业务网”上下载、复印(A4纸张大小)或向省政府采购中心索取;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省政府采购中心、省财政厅各一份。

  五、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金付款方式和要求 
                
  采购资金为预算内、预算外的,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自筹资金由单位自行支付)。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合同内容、发票金额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因采购单位未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货款的单位,省财政厅将暂停拨付其他经费。
 
   六、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

  七、其他事项 
                
  省级各主管部门务必及时将该通知转发所属单位或通知单位上网查阅或下载,按要求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省级各单位应就政府采购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流程,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实施采购,规范采购行为。

  协议供货采购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