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7年-2008年海淀区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财政 发布于:2007-07-23 11:00:00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海财采购[2007]226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了2007年—2008年海淀区机动车辆保险定点保险机构,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定点保险机构名称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二、 定点保险协议期限
定点保险协议期限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单位进行车辆投保、理赔服务,可根据上述定点保险机构的基本保费、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确定定点保险机构,并可选择定点保险机构上门服务或在其提供的海淀区域内任何一个服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三、 保险费结算方式
保费由单位自行与定点保险机构以非现金方式结算。
四、严格执行规定
单位及定点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财采购[2006]278号)的规定。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海淀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马庆华
联系电话:88488215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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