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7年—2008年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及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财政 发布于:2007-07-23 11:02:00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我们委托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2007年—2008年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此次公布的定点供应商适用范围包括:计算机类、小型办公设备类、复印机及印刷一体机类、网络设备类、数码摄影摄像设备类、投影机类、空调类、办公家具类、乐器类、办公消耗用品类、会议类、印刷类、车辆维修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上类别的项目一律到海淀区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供应商(见附件)处采购。
二、 执行期限
本次公布的乐器类及办公消耗用品类定点供应商的有效期自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其它类别的定点供应商的有效期均为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三、 按类别采购
各单位在定点采购过程中一律按采购项目相对应类别的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其中:计算机类按公布的类别、品牌选择定点供应商。
四、 其它
为了保证定点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应在2007年7月25日前与上一届定点供应商办理完毕结算手续。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海淀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李轩
联系电话:88488288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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