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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责任编辑:蒋莉蓉  发布于:2008-03-31 11:23:00 来源:

一、当年安排的采购预算要在11月20日前申报完毕,12月仅批复11、12月份追加的采购项目。

二、严格追加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对于年初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项目,细化后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由省财政厅业务处将其调整为政府采购预算,及时抄送政府采购处和国库支付中心,各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部门、单位自行采购的,国库支付中心有权拒付。

三、限时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各部门、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通过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省财政厅业务处23日前审核,政府采购处25日前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垂直管理部门内容相同的采购项目要统一安排、集中进行,除了所属单位各自在网上申报采购计划外,主管部门还要向省财政厅业务处报送汇总的采购计划。

四、明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各部门、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尽可能详尽描述采购需求,使之具体明确便于实施,但不得指定品牌。对于比较复杂、在网上申报时无法表述完整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将详细材料报省财政厅业务处审核后送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五、尽快启动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任务书下达3个工作日内,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与各部门、单位联系。各部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详细需求,安排采购相关事宜。部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详细需求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其下达“催办通知单”,3个工作日后,仍未提供详细需求的,下达“再次催办通知单”,若3个工作日后还未提供详细需求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该项目政府采购任务书退回,省财政厅将取消此次采购任务。部门、单位如需再次启动此项目,应申诉理由重新报批。

六、限定政府采购项目办结时间。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每个采购项目的内容及所采取的采购方式规定限时办结时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超过千万元以上、或分10个包以上、或技术非常复杂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指从接到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为止,下同);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一般项目,在1个半月内完成;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在15天内完成。各部门、单位要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按既定时间参与采购活动。

七、及时确认评标报告。各部门、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对评标报告签署意见。凡超过7个工作日未签署意见的,视同已经确认。部门、单位如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由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处理;部门、单位对项目领导小组的处理结果仍有意见的,应提供详实的书面材料,由省财政厅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论证报告为准。

八、按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各部门、单位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尽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迟不得超过30天。

九、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采购项目完成后,各部门、单位要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验收。

十、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完整有效的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达省财政厅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属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的,省财政厅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属财政预算外资金支付的,各部门、单位在接省财政厅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申请单”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给供应商。

十一、适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对于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程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项目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继续用于部门、单位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年底,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已全部完成,且结余资金总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为授权支付。

十二、统一办理政府采购上年结转指标。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实施,并且尽量争取在当年完成采购资金支付。对于一些特殊项目,各部门、单位已申报采购计划、省财政厅已下达项目任务书,但在年底确实无法支付采购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统计核实,经批准后结转下年使用。

十三、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督查。省财政厅业务处应加强对所联系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较慢的部门、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其加快执行进度。
及时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审批处理的采购计划,自动视同审批通过。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不得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资金安排给部门、单位自行采购。
省直部门、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的效能建设绩效考评范围。

十四、实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定期通报制度。继续对省直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半年、三季度、全年各通报一次。对屡次发生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缓慢、年底有大量政府采购预算未执行、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部门、单位,省财政厅在安排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时,将少安排或不安排采购类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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