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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社会集团专项控制车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7-29 15:31:00 来源: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黔财采〔2008〕26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专项控制车辆的审批程序,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和配备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65号)等文件规定,并分别征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纪委的同意。现将社会集团专项控制车辆审批的有关事项重新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专控商品范围:仅限为车辆,其他商品不再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但其他专控商品符合政府采购的,须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理。
二、车辆审批权限:小汽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越野车(含商务车)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由市(州、地)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超过上述标准的按现行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
三、专控车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国发〔1988〕69号)规定执行。即“凡不经批准擅自购买专项控制车辆的,一律没收,变价款上交财政,并处以所购车辆金额50%以下的罚款”;与此,对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市(州、地)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黔委厅字〔2004〕65号)文件规定,实行车辆定编管理,即:要制定各单位各部门的车辆编制,只能在编制内按规定标准购置,超编制或超标准购置的,一律没收,并按上述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审批购置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每半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须将车辆审批情况上报省纪委党风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备案。
六、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指所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企业的车辆审批,中央和省垂管单位(含企业)的车辆审批仍然由省财政厅负责办理。
七、中央和省级单位直接购置分配的车辆,或中央和省级单位下达经费中明确用于购置的车辆由省财政厅负责办理。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  集团  控制  车辆  通知
抄送: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审计厅、各市(州、地)监察局  审计局  各市、州、地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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