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
(1)交通工具: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船舶;
(2)电器设备:电视机、空调;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数码设备、摄影、摄录器材、多媒体设备、印刷设备、PC服务器、网络设备及系统集成、视频会议设备、会议表决设备等;
(4)办公家具;
(5)电梯设备;
(6)锅炉设备;
(7)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
(8)发、配电设备;
(9)计划生育仪器设备;
(10)通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化验设备;
(11)通用教学设备:仪器仪表、多媒体电教室、语言学习系统、校园网设备、学校专用家具;
(12)广播电视、灯光音响仪器设备;
(13)消防通用设备;
(14)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
(15)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
(16)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17)通讯设备;
(18)农业、畜牧、水产使用的仪器设备;
(19)其他通用设备。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水利、防洪、交通建设工程;
(5)市政建设工程。
3.服务类。
(1)车辆保险;
(2)车辆维修;
(3)车辆加油;
(4)通用软件。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
(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疫苗;
(2)具有特殊用途的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图书、教材、教学模型、文体器材用品等;
(3)具有特殊用途的医疗器械: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口腔科设备、消毒和灭菌设备等;
(4)消防部门装备的专用设备;
(5)公、检、法、司等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警察装备、检查诉讼专用、法庭内部专用、监狱专用等涉密设备;
(6)体育专用设备及器材;
(7)交通管理专用设备: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8)文艺专用设备及器械:乐器,道具;
(9)海洋、气象研究专用设备;
(10)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
(11)公务服装。
2.工程类。
(1)本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3.服务类。
(1)会议接待;
(2)印刷;
(3)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4)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服务;
(5)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专项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千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地市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千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
县(市、城区)级:单项金额在2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2千元但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自治区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地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城区)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l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
地市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
县(市、城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
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具体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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