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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5-06-08 11:52:00 来源:不详

  序号 采购品目名称 品目范围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 货物类

  1 电器设备类

〈1〉 电器设备 批量1万元以上的电视机、VCD、会议音响设备、冰箱、冰柜、热水器等
〈2〉 摄影、摄像器材
〈3〉 空气调节设备

  2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计算机
〈2〉 打印机
〈3〉 传真机
〈4〉 复印机
〈5〉 速印机
〈6〉 投影仪
〈7〉 扫描仪
〈8〉 LED电子显示屏及触摸屏
〈9〉 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 家具类
〈1〉 办公家具 批量1万元以上
〈2〉 学生家具 批量1万元以上

  4 网络设备 含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等

  5 监控设备 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6 电梯

  7 锅炉

  8 交通工具
〈1〉 公务用车
〈2〉 专用汽车 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汛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等
〈3〉 摩托车

  9 教学设备
〈1〉 多媒体教学系统及设备
〈2〉 语音教学系统及设备

  10 档案保密设备 批量1万元以上的文件柜、保险柜、密集架等

  11 卫星定位系统及设备

  12 服装及劳保用品
〈1〉 制服、工作服 批量1万元以上
〈2〉 中小学生校服 批量1万元以上
〈3〉 标志及劳保用品 批量1万元以上

  13 办公自动化消耗用品 批量1万元以上

  14 其他货物类 批量1万元以上

  〈二〉 工程类

  1 园林绿化工程 单个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上

  2 装饰修缮工程 单个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上

  〈三〉 服务类

  1 计算机通用软件

  2 定点保险

  3 定点加油

  4 定点印刷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农药、实验室用品、图书资料、通汛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人工增雨设备、环保监测设备、渔政船舶设备、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不含多媒体教学系统及设备和语音教学系统及设备)、卡车等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三〉服务类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专用软件开发及维护。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二〉工程项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执行。

  五、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凡列入吉安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


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凡列入吉安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由各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每月1-2次下达给同级的政府采购中心或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改变政府采购计划规定的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吉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四〉凡列入吉安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各单位应将以下采购资料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为15年。同时将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1、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包括:采购委托书、供应商确认表、采购活动记录报告、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过程、评委意见及结果、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等;

  2、采取竟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的包括:采购委托书、供应商确认表、采购活动记录报告、采取竟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报价表、评标依据、过程、评委意见及结果、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等;

  3、采购活动记录报告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项目预算、合同价格、采购方式、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原因、废标原因等。

  〈五〉采购人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行组织采购,否则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3、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六〉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市本级还须在市招标投标中心提供的平台上进行招标。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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