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目 录
备 注
(一)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
摄影、摄像设备
空气调节设备
含冷热源系统
计算机
打印机
含多功能一体机
传真机
复印机
含速印机
投影仪
投影幕
扫描仪
刻录机
UPS电源
移动存储设备
碎纸机
印刷设备
交换机
家具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
电梯和起重机
锅炉
轿车
越野汽车(吉普车)
旅行车
大客车
摩托车
2、服务类
车辆保险
车辆加油
车辆维修
会议
(二)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
救灾物资
防汛、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储备物资
医疗设备、器械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消防设备
警用设备和用品
专用教学设备
广播电视设备
体育设备
专用汽车
软件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2、工程类
修缮、装饰工程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以上
3、服务类
印刷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国务院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委托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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