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新财购[2005]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学校、各大专院校,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政府集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和标准的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专款,实施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对确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完成的项目的采购,由采购人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5]11号)要求实施采购;采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自行组织采购的,需提前就项目和预算及用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重大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相关部门现场监督。上述招标程序完毕后,采购人应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在集中采购项目中,货物类项目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工程类项目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服务类项目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实施采购。
四、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但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事宜。采购限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招投标等采购事宜。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方式采购。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
六、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991-2826679。
七、各地、州、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八、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6年度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 货物
A03 一般设备
A0301 电器设备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除湿设备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3 家具
A030301 办公家具 单次批量累计5万元以上
A030302 宿舍家具 单次批量累计5万元以上
A06 物资
A0601 救灾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07 专用材料
A0708 制服及劳保用品 单次批量累计3万元以上
A10 专用设备
A1001 通信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A100102 电话通信设备
A100103 其它通信设备
A1004 网络设备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05 发电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单价1万元以上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0 农用机械设备
A1011 工程机械
A1012 园艺机械
A1013 消防设备
A1014 道路清扫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A1020 实验室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A1021 广播电视、摄影设备
A1022 灯光、音响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A1024 体育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A11 交通工具
A11010101 普通轿车
A11010102 高级轿车
A110102 越野车
A11010402 旅行面包车
A110105 专用汽车
A11010501 工程汽车
A11010502 工具汽车
A11010503 消防车
A11010504 警车
A11010505 救护车
A11010506 摩托车
A11010508 洒水车
A11010509 道路清扫车
A11010510 垃圾车
A11010599 其它专用汽车
A99 其它货物
B 工程类
B01 建筑物类
B0101 公用房建筑
B0102 住房建设
B0104 公益设备建设
B0105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B09 修缮、装饰工程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B99 其它工程
采购上述工程类项目,单项造价经基建审核评估中心评估后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C 服务类
C01 印刷、出版 单次批量1万元以上
C02 工程设计
C07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C070301 车辆保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C08 会议
C0801 大型会议 (二类会议)
C99 其它服务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6年度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一次批量购买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对其中采购总额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货物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二)工程类
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对其中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三)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1万元或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一次批量购买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对其中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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