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建筑物。
2、一般设备:
①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摄影、摄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除湿设备、立挂式空调);
②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
③家具(2万元以上);
④办公消耗用品(办公用纸);
⑤工作制服(2万元以上)。
3、专用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10万元以上)、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档案和保密设备(2万元以上)、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
4、交通工具:①汽车;②摩托车。
5、商业软件(1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1、建筑物(办公用房建设、住房楼建设);
2、市政建设工程(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3、环保、绿化工程(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
4、房屋修缮、装饰工程(办公用房修缮、装饰5万元以上);
5、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出版;
2、工程监理、设计;
3、软件开发设计;
4、交通工具维护保障(车辆保险、车辆加油);
5、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审核。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金华市政府授权金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消防技术装备(全省武警消防部队区域);环球监测设备(全市环保系统);质量检测、监测设备(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集中目录以外的教育仪器、实验设备[各县(市、区)教育系统]。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累计预算金额为10万元;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金额)为3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含本数)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含本数)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应依法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改革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非基建工程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7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有关招标、中标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公告。
政府采购的基建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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