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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富阳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

作者:富阳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5-08-22 15:27:00 来源:富阳市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采购行为,不断强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富阳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购单位范围 
  凡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 
  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必须在年度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中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形成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表,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对列入分散采购目录的项目,各采购单位也要在年度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中编制预算,但不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预算表,由采购单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部门集中采购”,都必须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全面规范内部运作,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和约束机制,落实专人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切实按部门预算要求及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好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及以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招标、中标信息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须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如没有专职采购机构,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支持,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调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保证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五、本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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