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北京市平谷区财政 发布于:2005-08-22 16:09:00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北京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360号)精神,结合平谷区具体情况,现制定平谷区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 备注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摄影、摄像器材 *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冷热源系统) *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
打印机 *
传真机 *
复印机 *
速印机 *
投影仪 *
扫描仪 *
刻录机 *
保护屏 *
UPS电源 *
(3)家具
办公家具 *
2、建筑、装饰材料 *
3、物资
(1)救灾物资
(2)防汛物资
(3)抗旱物资
(4)农用物资
(5)储备物资
4、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 *
(2)网络设备
服务器 *
交换机 *
(3)医疗设备、器械
(4)计划生育设备
(5)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6)农用机械设备
(7)消防设备
(8)警用设备和用品
(9)专用教学设备
(10)广播电视、摄像设备
(11)体育设备
(12)电梯和起重机 *
(13)锅炉 *
5、交通工具
(1)汽车
轿车 *
越野汽车(吉普车) *
旅行面包车 *
专用汽车
摩托车 *
(二)工程类
1、修缮、装饰工程
(1)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饰 *
(2)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出版
2、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1)车辆保险 *
(2)车辆加油 *
(3)车辆维修 *
3、会议 *
注:带*的为通用政府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
(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国务院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说明
(一)全区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全区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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