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级2005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发布于:2005-08-22 16:22:00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师财务局、院校财务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兵团级2005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兵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专款购买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二、凡列入兵团级2005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必须实施集中统一采购;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自行采购的,采购人需提前就采购项目和预算及用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工作完毕后,应将评估报告、确定供应商的依据、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我局备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统一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集中采购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凡是纳入兵团核算中心核算的单位,由兵团核算中心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中标供应商;采购资金由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各部门,由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按合同要求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在采购申请批准后,按此次采购资金的20%—50%预付给集中采购机构,待采购完毕,按采购价由用户将剩余货款拨付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五、各师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兵团级2005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兵团级2005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 货 物 类
1、电器设备 :电视机(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电冰箱(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2、 办公自动化设备 : 计算机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速印机 、投影仪
3、各类家具 (单次批量累计3万元以上)
4、物资 :救灾物资 、防汛物资 、储备物资
5、燃料 (锅炉用煤)
6、办公消耗用品(实行定点采购):软盘、硒鼓、墨盒、墨粉、色带 、专用纸张
7、专用材料( 单次批量累计5万元以上) :各种制服及中小学校服、劳保用品
8、专用设备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 、其它通信设备 、网络设备 、发电设备 、医疗设备、器械 、 计划生育设备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工程机械 、园艺机械 、消防设备 、道路清扫设备 、教学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实验室设备(单价1万元以上)、广播电视、摄影设备 、 灯光、音响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体育设备(单价1万元以上)、 电梯 、锅炉
9、交通工具 :小轿车 、越野车 、旅行面包车 、大客车、专用汽车 、工程汽车 、工具汽车、消防车 、 警车、救护车 、 摩托车 、洒水车 、 道路清扫车 、垃圾车 、其它专用汽车
(二) 工程类(单项造价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
1、办公用房建筑 、 住房建设 、公益设施建设
2、环保、绿化工程 、污水处理、 园林绿化工程
3、修缮、装饰工程
4、公路、桥梁工程
5、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6、其它工程
(三) 服务类
1、印刷、出版
2、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3、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 车辆保险 、 车辆加油 、车辆维修
4、会议
5、其它服务
二、限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由兵团财务局认定资格的统一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采用自行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照统一采购的要求进行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需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须经兵团财务局监管部门批准。
(一)货物类
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一次批量购买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对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二)工程类
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三)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0.5万元或单项金额低于0.5万元但一次批量购买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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