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5-08-23 17:54:00 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空气调节设备,摄影摄像器材,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2.专用设备
系统集成,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不间断电源、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服务器、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园艺机械设备,道路清扫设备,消防设备,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音响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和起重机,锅炉。
3.专用材料
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救灾物资,农药,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国产正版软件。
4.交通工具
各种机动车辆、船只。
(二)服务类
1.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批量印刷。
2.公务车辆加油、维修、保险定点采购。
3.国际机票定点采购。
(三)工程类
1.单个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2.单个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
3.单个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消防工程。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学校和科研专用家具,警用设备,炊事设备,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
(二)服务类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及维护。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以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四)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法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和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ainan.gov.cn)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指定媒体。
(七)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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