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行为,做好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目录名称 限额 标准备注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电视机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年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电冰箱 包括冰柜
洗衣机
吸尘器
其他办公室 自动化设备
空气调节器
摄影、摄像器材及设备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等
(2)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复印机
传真机
速印机
投影仪
扫描仪
电话机 年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碎纸机
其他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3)家具
办公家具 年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4)办公消耗用品
复印纸 定点采购
(5)建筑、装饰材料 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6)物资
救灾救济物资 年批量采购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防汛物资
抗灾物资
农用物资 包括良种等
储备物资
燃料
(7)专用材料
药品及医疗耗材 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图书资料 包括免费教课书等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胶片胶卷 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录音录像带
工具和仪器
专业制服与劳保用品
应用软件
(8)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
印刷设备
照排设备
网络设备
发电设备
医疗设备、器材
计划生育设备
交通管理设备
消防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包括农机具、水泵、电机等
工程设备
园艺设备
道路清扫设备
警用设备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灯光、音响设备
舞台设备
体育设备
地震设备
电梯、锅炉设备
档案、保密设备 单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年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教学设备
实验设备
炊具设备
(9)交通工具
轿车
越野汽车(吉普车)
卡车
载客汽车
专用汽车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等
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单项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含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折除、修缮等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
三、服务类
工程监理
工程设计
宣传展览
办公用房租赁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 开发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等软件开发、设计和安装等
车辆保险
车辆维修
干部培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规定,在编制2006年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要按规定编报月度政府采购清单。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省属各高等院校的政府采购工作,由省教育厅加强监管。其通用项目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其教学仪器设备等项目,由省教育厅技术装备中心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省级各高等院校的具体政府采购目录,可由省教育厅商我厅另行制定。
(四)工程类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外,其项目的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财政部、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是适合政府采购制度的,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六)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事先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参照本目录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八)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九)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经报》以及《政府采购信息报》为全省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十)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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