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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县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濉溪县财政局 发布于:2005-09-14 10:05:00 来源:濉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濉溪县县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财购[2004]838号)、《淮北市市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淮政办秘[2004]128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濉溪县县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和基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即采购项目只要含财政性资金,都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实行集中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可由部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自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建设工程等项目,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执行,但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工作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采购人要求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财政局批准。

  六、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监察、审计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全县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整改,并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皖政[2003]91号)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八、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县财政局另行公布。

  九、本目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濉溪县县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建筑物
  (1)办公用房
  (2)宿舍用房
  (3)其他建筑物
  2、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①摄影、摄像器材
  ②空气调节设备
  ③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等其他电器设备年批量采购累计金额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下同)
  (2)办公自动化设备
  ①计算机
  ②打印机
  ③复印机
  ④传真机
  ⑤速印记
  ⑥投影仪
  ⑦扫描仪
  ⑧电话机、碎纸机等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年批量采购累计金额在0.5万元以上
  (3)家具年批量采购累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3、办公消耗用品
  (1)打印纸
  (2)复印纸
  4、建筑、装饰材料年批量采购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
  5、物资年批量采购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
  (1)救灾物资
  (2)防汛物资
  (3)抗灾物资
  (4)农用物资
  (5)储备物资
  (6)燃料
  (7)其他物资
  6、专用材料年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
  (1)药品及医疗耗材
  (2)图书资料
  (3)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4)工具和仪器
  (5)专业制服及劳保用品
  (6)应用软件
  (7)其他专用材料
  7、专用设备
  (1)通讯设备
  (2)印刷设备
  (3)照排设备
  (4)网络设备
  (5)发电设备
  (6)医疗设备、器材
  (7)计划生育设备
  (8)交通管理设备
  (9)农用机器设备
  (10)消防设备
  (11)工程设备
  (12)园艺设备
  (13)道路清扫设备
  (14)警用设备
  (15)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6)灯光、音响设备
  (17)文艺设备
  (18)文艺设备
  (19)地震设备
  (20)档案设备
  (21)教学设备
  (22)实验设备
  (23)炊事设备
  (24)电梯
  (25)锅炉
  (26)其它专用设备
  8、交通工具:
    (1)汽车
     ①轿车
     ②越野汽车(吉普车)
     ③卡车
     ④载客汽车
     ⑤专用汽车(含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二)工程类  
  1、建筑物单项在10万元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需财政配套资金新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各类建设物和构筑物的工程
  2、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单项在2万元以上
  3、中央空调和集中采暖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
  2、工程监理
  3、工程设计
  4、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
  5、租赁、培训
  6、公务用车辆保险
  7、公务用车辆维修
  8、大型会议(含大型展览)及公务接待
  9、其他服务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在2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单项在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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