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广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广州市政府 发布于:2005-10-20 17:43:00 来源:番禺区政府采购管理办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89项)
  20万元以上
序号 品目名称 采购起点金额 类别

货物类(72项)

电器设备(9项)

A030101

电视机

10万元以上

通用

A030102

电冰箱

10万元以上

通用

A030103

洗衣机

10万元以上

通用

A030104

吸尘器

1万元以上

通用

A03010502

摄像器材

1万元以上

通用

A030106

空气调节器

通用

A030107

中央空调设备(含安装)

部门集中采购

A030108

除湿设备

1万元以上

通用

办公自动化设备(13项)

A03020101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通用

A03020102

笔记本电脑(包括:移动PC)

通用

A03020103

平板电脑

通用

A03020104

掌上电脑

通用

A030202

打印机

1万元以上

通用

A030203

电话机

1万元以上

通用

A030204

传真机

1万元以上

通用

A030205

复印机

通用

A030206

速印机

通用

A030207

碎纸机

1万元以上

通用

A030208

投影仪

1万元以上

通用

A030209

扫描仪

1万元以上

通用

A030210

UPS(不间断电源)

1万元以上

通用

 

家具(3项)

A030301

办公家具

30万元以上

通用

A030302

宿舍家具

30万元以上

通用

A030399*

其他家具

30万元以上

通用

 

办公消耗用品(1项)

A0401

复印纸

通用

 

物资(4项)

A0602

防汛物资

3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A0603

抗旱物资

3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A0605

储备物资

3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A0606

燃料

3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专用物品(2项)

A0708

制服

10万元以上

通用

A0709

劳保用品

10万元以上

通用

 

计算机网络设备(4项)

A100401

服务器

通用

A100402

路由器

1万元以上

通用

A100403

交换机

1万元以上

通用

A100404

调制解调器

1万元以上

通用

 

专用设备(9项)

A1014

道路清扫设备

1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A1018

档案设备

10万元以上

通用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A102201

灯光设备

1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A102202

音响设备

1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A1023

文艺设备

1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A1024

体育设备

1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A1027

电梯(含安装)

通用

A1028

厨房设备

10万元以上

通用

 

汽车、摩托车(20项)

A11010101

普通轿车

通用

A11010102

高级轿车

通用

A110102

越野汽车(吉普车)

通用

A110103

货车

通用

A11010402

面包车

通用

A11010403

大型客车

通用

A11010404

中型客车

通用

A11010405

小型客车

通用

A11010501

工程汽车

部门集中采购

A11010502

工具汽车

通用

A11010503

消防车

部门集中采购

A11010504

警车

部门集中采购

A11010505

救护车

部门集中采购

A11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部门集中采购

A11010507

皮卡车

通用

A11010508

洒水车

部门集中采购

A11010509

道路清扫车

部门集中采购

A11010510

垃圾车

部门集中采购

A11010599

其他汽车

部门集中采购

A110106

摩托车

10万元以上

通用

船只(6项)

A110201

消防船

1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A110202

缉私船

1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A110203

港务监督巡逻船

1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A110204

救助船

1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A110205

垃圾船

1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A110206

其他船只

1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空中交通运输工具(1项)

A1103

飞机(航空器)

部门集中采购

服务类(17项)

系统网络(2项)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包括:综合布线、所需软硬件及其安装调试;IP地址规划、域名规划等)

20万元以上

通用

B11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

2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印刷(1项)

C01

印刷、出版

20万元以上

通用

咨询(1项)

C02

专业咨询(不含工程监理和工程设计)

2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软件(2项)

C0301

信息软件开发

20万元以上

通用

C0302

计算机通用软件

20万元以上

通用

维修、维护(2项)

C0401

通用设备维修、维护

 

通用

C0404

信息网络系统的维修、维护

20万元以上

通用

保险(1项)

C05

保险(不含车辆保险)

10万元以上

通用

租赁(1项)

C0605

网络和设备租赁

10万元以上

通用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3项)

C070301

车辆保险

通用

C070302

车辆加油

通用

C070303

车辆维修

通用

物业管理及其他服务(4项)

C1001*

物业管理

年2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

C1002*

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年20万元以上

通用

C1003*

单位环境绿化

年20万元以上

通用

C9901*

出国机票

通用


  注:序号中带*号的为2005年新增加的项目(共4项)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劳务及服务项目。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并按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三)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劳务及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工程类项目应报市政府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四、政府采购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一)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1.通用类项目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且在起点金额以上的通用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其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部门集中采购类项目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2)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4)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主管部门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分散采购。货物和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采购:
  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3)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按本通知第五点中第(二)点的第2小点规定办理。
  4.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本通知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七、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下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起点金额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