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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南京市政府 发布于:2005-11-10 11:31:00 来源:南京市政府采购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分为通用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特殊项目。采购通用项目时,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特殊项目时,由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实施分散采购时,应当依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最低限额标准。对于达到最低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对属于法定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采购活动。

  三、优化政府采购资源配置。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范围,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快推进省、市、区县采购项目招标联动机制,不断扩大采购规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四、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重要依据。采购人要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进一步细化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严格预算执行。
 
附件:《南京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南京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通用项目

集中采购通用项目按照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起点标准,分为市和区县两级,达到起点标准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主要包括:
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摄像机*、数码相机*等)、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除湿设备)等。
采购预算金额起点标准为:市级为5000元以上,区县级为 2000元以上。
2、办公自动化设备主要包括:
计算机(含PC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视频展示台*、显示终端设备*、绘图机、软件(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等应用软件)等。
采购预算金额起点标准为:市级为5000元以上,区县为2000元以上。
3、网络设备主要包括:
服务器(含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磁盘阵列、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等系统集成和网络设备等。
采购预算金额起点标准为:市级为5000元以上,区县级为2000元以上。
4、家具主要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等。
采购预算金额起点标准为:市级为单次采购3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区县级为3万元以上。
5、办公消耗用品主要包括: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等)。
6、物资主要包括:汽车燃油*、锅炉燃油*等。
7、专用材料主要包括:制服及劳保用品等。
采购预算金额起点标准为:市级为10万元以上,区县级为3万元以上。
8、专用设备主要包括:
医疗设备、体育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园艺机械、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档案保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检测设备、教学设备等。
采购预算金额起点标准为:市级为5万元以上,区县级为2万元以上。
9、交通工具主要包括:汽车(各类汽车)、汽车轮胎*、飞行器、船艇等。

(二)工程类
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的装修、修缮等建设工程。
采购预算金额起点标准为:市级为20万元至100万元,区县级为10万元至100万元。

(三)服务类
1、印刷*(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等)。
2、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
采购预算金额起点标准为:市级为10万元以上,区县级为5万元以上。
3、交通工具的维护和保障主要包括:保险*、维修*。
4、会议*。
5、会展。采购预算金额起点标准为:市级为10万元以上,区县级为5万元以上。
6、物业管理。采购预算金额起点标准为:市级为10万元以上,区县级为5万元以上。
以上打*号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不受采购预算金额限制。

二、部门集中采购特殊项目
集中采购特殊项目由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教学仪器和部分专用设备(教育部门)、药品及部分医疗耗材(卫生部门)、防汛和抗旱备用物资及排涝设备(水利部门)、交通管理监控(含交通信号灯)设备及警用设备与用品(公安部门)、广播电视影像设备(广电部门)、农用机械设备及森林消防设备(农林部门)、消防设备(公安消防部门)等。
(二)工程类
园林绿化工程(园林部门)。
(三)服务类
市级重大科技项目招标(科技部门)。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限额项目标准为:市级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区县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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