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其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含1万元,下同)以上的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其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
(3)办公家俱
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的办公家俱。
2.办公消耗用品
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的办公消耗用品。
3.物资
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农药。
4.专用材料
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药品、制服、标志及劳保用品。
5.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6.交通工具
(1)汽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2)船只。
(3)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1)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2)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的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
(3)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印刷。
2、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
3、车辆加油、维修、保险政府采购试点。
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单项工程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1)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2)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的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
(3)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印刷。
2、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
3、车辆加油、维修、保险政府采购试点。
三、说明
(一)《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对列入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由省财政厅明确。
(三)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预算执行中追加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支出,必须全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四)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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