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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6-03-15 10:15:00 来源:中国陕西政府采购网

          陕财办采管[2006]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同意,现公布《陕西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在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人可直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预算在5万元-2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用询价方式,因情况特殊确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三 、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取消和变更。

  四、2006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小型服务器、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数码相机、复印纸、打印纸、空调等。具体采购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附件: 2006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2006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

    1、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 (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
    摄影、摄像器材 
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械
      电视机 
录象机
通讯器材
工业洗衣机
吸尘器
碎纸机
      空气调节设备
 投影仪、扫描仪 、刻录机
 UPS电源 
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速印机 
复印纸
打印纸
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预算3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床上用品等)
(4)机动车辆 
(5)电梯
(6)锅炉
(7)通用办公软件(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
(8)公务服装(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
(9)图书及教材(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
(10)其他

2、工程类(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

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
房屋装饰、装潢工程
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绿化、美化工程
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其他工程

3、服务类

机动车辆统一保险
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
各种专用票据、材料的印刷(3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项目的设计费(计划在20万元以上)
各类公务机票统一采购、
各类会议定点接待、统一结算

(二)各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1)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疫苗;
(2)教学设备、 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
(3)医疗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等;
(4)消防部门装备的专用设备;
(5)公、检、法、司等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
(6)体育专用设备及器材;
(7)交通管理专用设备;
(8)海洋、气象研究专用设备;
(9)无线电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
(10)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
(11)新建工程(新建工程的采购计划、采购文件报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年终由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报省财政厅纳入政府采购统计汇总范围)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0.5万元不足3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20万元的各类工程。

(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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