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通州区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通州区政府 发布于:2006-06-02 14:15:00 来源:燕山区财政网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

(二)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货物类

  摄影、摄像设备

  救灾物资

  空气调节设备

  防汛、抗旱物资

  电视机、电冰箱

  农用物资

  计算机

  储备物资

  显示器

  医疗设备、器械

  打印机(含一体机)

  农用机械设备

  传真机

  消防设备

  复印机(含速印机)

  警用设备和用品

  投影设备

  专用教学设备

  扫描仪

  广播电视设备

  刻录机

  体育设备

  UPS电源

  专用汽车


  移动存储设备

  软件:

  碎纸机

操作系统

  印刷设备

    数据库管理系统

  服务器

中间件软件

  交换机

    办公软件

  家具

防病毒软件

  电梯和起重机

    图书资料

  锅炉

    灯光音响设备

  轿车

    炊事设备

  越野汽车

  工程机械

  旅行车(大客车)

    安防监控设备

  皮卡车

2、工程类

2、服务类

  修缮、装饰工程

  车辆保险

3、服务类

  车辆加油

  印刷

  车辆维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国务院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