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度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厦财购〔2006〕9号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
为明确新年度政府采购范围,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采购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同时也便于各单位及时准确编报新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办[2006]100号文精神,我局对以往的集中采购目录作了进一步的调整,现将200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1、各单位在编制200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时应以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依据。
2、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3、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绿色产品、自主创新产品,鼓励使用地产名优产品。
4、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列入2007年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依法按集中采购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为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5、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相关设备时,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的项目(含工程相关设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选择采购方式。
6、我市市直各单位如到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厦门湖里商场(简称麦德龙)购买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内的商品,其价格低于或等于协议供货价格的,可视同政府采购,但其货物运输、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相关事项必须由采购人自行与麦德龙公司协商解决。供应商在一年内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被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经查属实的,取消其视同协议供应商的资格。
附:《2007年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2007年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 集中采购目录:须采用集中采购形式
A:货物类
项目编码
品目名称
限 额
一级
二级
三级
A03
一般设备
A0301
电器设备
A030101
彩色电视机
单价3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
A030102
电冰箱
单价3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
A030103
洗衣机
单价3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
A030104
电热水器
单价3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非协议供货范围的,按单价或批量5000元以上
A030106
空调
A030107
影碟机(指VCD、DVD、超级VCD等)
单价3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含数码印刷一体机、速印机)
A030207
碎纸机
A030208
投影机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不间断电源(UPS)
A030211
刻录机(含硬盘录像机)
单价或批量3万元以上
A0303
家具
批量10万元以上
A06
物资
批量20万元以上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包括粮食、棉花、糖等)
A07
专用材料
A0704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批量20万元以上
A0706
工具和仪器
批量20万元以上
A0707
图书资料
批量10万元以上
A10
专用设备
A1001
通讯设备
批量10万元以上
A1002
印刷、照排设备
批量10万元以上
A1003
软件
单价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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