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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6-11-08 17:25:00 来源:嘉兴市政府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39项):电视机、电冰箱、吸尘器、洗衣机、音响设备、摄影摄像设备、中央空调、其他空气调节器、计算机、计算机配件附件、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其他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碎纸机、保险箱、档案柜、密集架、各类纸张、印刷设备、体育健身设备、电梯、办公软件、操作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应用软件、汽车、摩托车、发电设备。
  (二)工程类(1项):网络工程及系统集成。
  (三)服务类(9项):软件开发设计、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政府性项目审计审价、物业管理、公益性广告制作、办公(营业、仓储)场所租用、设备和机械租用。
  上述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确认后,统一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组织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15项):医用放射诊治设备,医用超声仪器设备,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及窥镜设备,物理治疗设备,手术急救设备,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临床检验分析设备,其他医疗设备和器械、医疗耗材,药品,教育仪器和设备,广播、影视、舞台设备,船只和飞行器等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5项):使用纯财政资金的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绿化工程,交通、水利、防洪工程,修缮、装饰工程。
  (三)服务类(5项):优秀公务员疗休养,印刷、出版服务,一类会议,二类会议。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在集中采购时,采购单位应提出采购申请,经市采购办确认后,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财政性资金(含拼盘项目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留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单位自行支付,并按季度向市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报表。

  三、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年度采购预算金额为10万元。
  工程类项目:年度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在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时,采购单位应提出采购申请,经市采购办确认后,由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与部门集中采购的支付方式相同。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除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到20万元或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30万元或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招标、中标信息应按照省财政厅浙财办字〔2005〕32号文件规定,必须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浙江日报(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上公告,同时根据需要可按照市财政局嘉财库〔2004〕455号文件规定,在嘉兴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协议供货项目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及标准由市采购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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