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于:2006-12-14 10:38:00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县综合招投标中心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器(含除湿设备)、电视机、音响设备、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含办公电气设备)、学校、科技和医疗专用家具。
大小轿车、越野汽车、大小卡车、客车、各种专用汽车、摩托车、专用客船、快艇、摩托艇、气垫快船等。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及其它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体育、灯光音响设备;保安设备。
各种办公应用软件;劳保制服用品、工具和耗品、仪器、燃料,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的救灾、防汛、抗旱、支农物资,扶贫和以工代赈的物资、耗材。
(二)工程类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财政配套资金(含各类专款)1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装修、拆建、修缮等工程。
(三)服务类
全县一、二类会议召开的审批、审核,财政安排资金的单位工作会议申报审批。
县直所有部门的办公用品(含会计用品、电脑办公耗材)的协议供应采购。
县直所有部门的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的协议供应采购。
批次印刷额在2000元以上的各种印刷。
聘请中介机构审计、评估、评审、工程招标等进行政府采购试点。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按政策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县招标中心代理采购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地震设备;警用器械、检察、法院专用设备;保密设备以及省级以上指定的专用设备等。
卫生、计划生育医疗器械,广播电视专用耗材,动植物检测专用品,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文体部门专用耗材和用品、图书资料。
紧急救灾、防汛、抗旱以及专门用途的各类物资、全国性卫生防疫专用物资和设备,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配套的专用物资和设备、装备等。
(二)工程类
本单位公用房的简易修缮和装修以及单位基础性设施的新建、扩建、维修工程、其价格预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所有工程。
(三)服务类
县直各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1、县直各部门(通常以一级预算单位为准)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一次超过2000元和单位单项目年采购量超过5000元的货物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的货物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3、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凡达到1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中心交易。
4、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含汽车、摩托车、船只等)按县政府、县纪委监察部门批复的文件进行采购,一次性购置3台(艘)以上的批量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工程类
县直各部门一次工程维修、新建、扩建项目超过1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达到 3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三)服务类
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按照协议供应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 1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四、具体要求
(一)县直各部门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配套资金的采购在集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按照财政制度规定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县直各部门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县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具体招标事宜按照有关招标的程序操作,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
(三)单位未列入本年度采购预算的临时性的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进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但必须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申报审批备案。
(五)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直达供应商。
(六)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在年度内组织的政府采购财务检查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严肃查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七)各乡镇的政府采购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房屋及基础设施新建、维修及小车购置,车辆保险等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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