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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2006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作者:郴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21 14:49:00 来源:湖南政府采购网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000元但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
市本级:单项金额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水利、防洪工程等。
(三)服务类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二、政府采购目录
纳入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一)通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面包车、越野车、大客车、摩托车。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扫描仪、传真机。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
(4)办公家具。
(5)燃料、锅炉。
(6)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公益设施建设。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等。
3、服务类
(1)会议定点接待。
(2)车辆保险。
(3)车辆维修。
(4)车辆加油。
(5)公务资料印刷。
(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储备物资。
(2)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电梯。
(3)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生设备、兽医用品。
(4)消防、警用、保安设备。
(5)文艺、教学、科研设备及器械、广播电视专用和体育设备及器材。
(6)交通监控设备。
(7)环保设备及器械。
(8)印刷、照排、档案保密设备。
(9)网络设备、软件。
(10)公务服装、学生校服。
(11)专用汽车:工程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执法专用汽车。
(12)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2、工程类
(1)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环保、水利、防洪工程。
(3)市政建设、园林绿化亮化工程及机关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4)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5)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3、服务类
(1)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2)专业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3)专用票据、证件印刷。
(4)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5)物业管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即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情况说明
(一)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限额标准的品目,也要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凡是实行协议供货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没有实行协议供货的,报经市政府采购办备案后自行采购。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确需使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事前应获市政府采购办的批准。
(四)本目录及限额、数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五)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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