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
作者:张家港市政府 发布于:2006-12-25 17:50:00 来源:张家港市政府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
(1)微机及外部设备。包括:计算机、小型机、显示器(屏)、服务器、触控一体机、数据工作站、打印机、扫描仪、投影机(仪)、UPS、路由器、交换机、集成器、GPS及其他网络设备。
(2)复印设备。
(3)传真设备。
(4)碎纸机。
(5)数码(印刷)一体机。
2.家用电器设备
(1)洗衣设备。
(2)冰箱、冰柜。
(3)电视机。
(4)消毒柜。
3.空调设备,包括末端设备、增(除)湿机、冷(暖)气机、负离子发生器。
4.摄录编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音响设备。
5.公务用机动车船。
6.电梯。
7.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
8.教学仪器设备(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
9.学生用品包括:学生校服、学生用练习本。
10.办公家具包括:批量在5万元以上办公(会议)桌椅、学校用课桌椅、宿舍家俱、档案柜等。
11.灯饰景观照明设施(批量在5万元以上)。
12.园林机械设施(单价5000元以上)。
13.体育设施(单价或批量1万元以上)。
14.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施、交通隔离护栏设施、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等。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绿化工程。
2.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3.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包括:包括办公智能化、通讯、消防、保安(监控)自动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
1.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保险、维修。
2.公务用纸。包括: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油印纸等。(定点供应)
3.印刷。包括:5万元以上的文件资料、内部刊物、信封印刷业务。
4.会议及接待。
二、目录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计算机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执行《张家港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超过协议采购限额的仍按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前,应将该项目采购方案分别报市监察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50万元以上。
服务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
工程类: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除外)、家用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实行限额内定点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0.5万元提高到1万元(含1万元),超过限额标准的仍按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木材、水泥、铝合金、塑钢门窗、外墙涂料、石材、地砖、地板、钢材等工程及装饰材料进入工程招投标,具体操作程序按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工程招投标信息在张家港市政府采购网、苏州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同步向全社会公布。
(六)镇级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类项目,一次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七)本《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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