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上海市徐汇区政府 发布于:2006-12-28 16:51:00 来源: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网
一、 采购目录
(一)货物
1、 公务用机动车辆。
2、通用设备:
(1) 计算机及附件;
(2) 办公自动化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碎纸机、投影机、视频展示台、扫描仪;
(3) 摄影、摄像器材:单价超过5000元的高档相机及附件、摄像机及附件、编辑设备;
(4) 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5) 家具: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办公、宿舍和其它家具。
3、专用设备:
(1) 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不间断电源(UPS)、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网卡、调制解调器、光盘刻录机、打印服务器、活动存储器、硬件防火墙等;
(2) 电梯;
(3) 锅炉;
(4) 其它专用设备:单价超过5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通信设备、印刷设备、医疗器械设备、监控和监测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档案和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灯光和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炊事设备。
4.复印纸、双胶纸。
5.其它:
(1) 药品;
(2) 软件:单价超过10万元的各类系统、应用软件;
(3) 其它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统计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
(二)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市政道路建设。
3.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
5.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其它各类工程。
(三)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2.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加油、保险。
3.部分单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大型会议、会展。
4.其它:
(1) 部分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
(2) 其它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
二.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徐汇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中需要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或经批准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由采购人实施分散采购。
(三)本目录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本区实际情况编制,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徐汇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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