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深圳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31 14:07:00 来源:深圳政府采购网
深财购〔2002〕8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2003年深圳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3年深圳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1.交通运输设备:公务机动车辆、专用机动车辆;
2.办公通用设备:计算机及外设设备(打印机、服务器、交换机、不间断电源)、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摄录设备、空气调节器、音响设备、照相器材、放大机、办公及其他家具;
3.机电设备:中央空调、电梯;
4.专用设备:医疗设备、防疫及计生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公共安全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环保设备、广播电视设备、文化体育设备、图书及档案管理设备等;
5.公务用车辆加油、维修、保险;
6.软件、软件设计开发。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1.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
2.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
三、说明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现的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由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界定。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集中采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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