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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额尔古纳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作者:额尔古纳市政府 发布于:2007-01-09 09:46:00 来源:中国额尔古纳网

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组织制定的《2007年额尔古纳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本《目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相结合。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均由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因特殊原因采购人自行采购的,必须经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凡擅自采购、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零星办公用品可实行定点采购。
  四、采购项目资金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
  五、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六、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集中采购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2007年额尔古纳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
(1)公务用车(含摩托车);
(2)办公自动化: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传
真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数码照相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3)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交换机;(单位价值在3,000元以上);
(4)取暖锅炉;
(5)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2、工程
(1)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公用房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2)锅炉、供暖设备及管道维修。
3、服务
(1)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公务印刷;
(2)取暖用煤;
(3)公务车辆的保险;
(4)公用房粉刷。
4、有特殊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项目预算资金达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应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工程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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