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柳州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2007-01-09 17:25:00 来源:柳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
柳政发[2006]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6]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公布《2007年柳州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 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管理部门要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业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本部门和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所规定的条件。
五、我市参照《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制定我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六、本《目录及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柳州市财政局反映。
七、本《目录及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柳州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附件:2007年柳州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doc
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07年柳州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冰柜)、摄影和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刻录机、正版通用软件、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交通工具: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船舶;
(4)办公消耗用品:纸张、U盘、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等;
(5)办公家具
(6)电梯
(7)锅炉
(8)发配电设备
(9)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住房和廉租房;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
(2)公务车辆维修;
(3)公务车辆加油;
(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
1、货物类
(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慰问物资;
(2)通信设备: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
(3)网络设备及网络配套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磁带库、磁盘阵列、防火墙、加密设备;
(4)医疗设备、器械;
(5)计划生育设备;
(6)消防设备;
(7)警用设备和用品;
(8)监控保安设备;
(9)教学设备;
(10)实验室设备;
(1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2)灯光、音响设备;
(13)文艺设备;
(14)体育设备及器材;
(15)专用机动车辆;工程车、工具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机动车;
(16)船只:救助船舶、缉私船、港务监督巡逻艇;
(17)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
(18)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19)农用机械及设备;
(20)林业专用设备;
(21)水产畜牧专用设备;
(22)水利专用设备;
(23)交通专用设备(含交通指示灯、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24)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25)防震、防雷、地质勘察、测绘仪器设备;
(26)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等);
(27)各种疫苗、药品;
(28)公务服装及相关用品;
(29)专用材料;
(30)图书资料;
2、工程类
(1)本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3)本单位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4)供水、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5)市政建设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6)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7)污水处理工程;
(8)水利、防洪工程;
(9)交通运输工程;
(10)土地整理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11)其他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监控工程等;
3、服务类
(1)会议接待;
(2)印刷;
(3)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4)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上限控制价编制、项目代建单位等服务;
(5)租赁服务:办公用房租赁、宿舍用房租赁、通讯线路租赁、网络租用;
(6)物业管理;
(7)其他服务:审计、评估、咨询、广告设计等服务;
二、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市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
县(区)级:单项金额在2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市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
县(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
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