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溪财采购〔2006〕12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巫溪县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预算单位编制2007年部门预算时,应以《巫溪县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依据,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限额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财政配套资金和以后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采购《巫溪县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不管金额大小,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巫溪县县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进行政府采购。
三、及时、全面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需要采购《巫溪县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前申报采购计划。一般项目应在实施购买前半个月,向县财政局提出采购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复采购方式,各部门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采购方式,在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凡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人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注明所需采购方式,并详细说明选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经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县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监察、审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政府采购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巫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巫溪县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溪财采购〔2006〕119号)文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巫溪县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巫溪县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采 购 品 目
备 注
(一)货物类
1、建筑物
办公用房
2、办公设备
计算机
指台式机、便携机、工作站
打印机
复印机
含速印机、一体机和多功能机
传真机
投影仪
含视频展示台
扫描仪
碎纸机
UPS电源
光盘刻录机
摄影摄像器材
指光学、数码影像器材
通用办公软件
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数据库、杀毒软件和其他通用办公软件
移动存储设备
指移动硬盘、优盘
触摸屏
其他办公设备
3、电器类
空调
含除湿机
电视机
VCD/DVD机
电冰箱
洗衣机
其他电器设备
4、交通工具
汽车
指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和其他执法车、特种车
摩托车
船只
其他交通工具
5、专用设备
电梯
锅炉
医疗设备、器材、耗材
计划生育设备
服务器、网络设备
网络设备指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等
教学设备、器材
灯光、音响设备
体育、健身器材
消防设备、器材
广播通讯设备、器材
警用器械
监控设备
农业机械
防汛、抗旱设备
市政设施、灯饰
环保设备
厨房设备
印刷设备
其他专用设备
6、家具
办公家具
含招待所(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家具
学生家具
档案存储设备
7、物资
建筑装饰材料、物资
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服装
中小学生作业本,校服制作
防汛、抗旱、救灾物资
生物制品
图书、教科书
市政绿化、退耕还林树苗
其他物资
8、耗材
办公用文具
办公用复印纸、打印纸
办公设备耗材
(二)工程类
房屋维修、装修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公益性基本建设工程
防洪、防汛工程
展览会、博览会布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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