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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市级政府采购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作者:黄山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1-16 16:20:00 来源:中国黄山市政府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目录名称限额标准备注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电视机单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
    电冰箱包括冰柜
    洗衣机
    吸尘器
    空气调节器
    摄影、摄像器材及设备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等
    (2)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复印机 
    速印机 
    投影仪 
    扫描仪 
    碎纸机单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
    传真机 
    (3)家具 
    办公家具单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
    (4)办公消耗用品 
    复印纸定点采购
    (5)建筑、装饰材料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6)物资 
    救灾救济物资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防汛物资
    抗灾物资
    农用物资包括良种、育苗等
    储备物资
    燃料
    (7)专用材料 
    药品及医疗耗材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图书资料包括免费教课书等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胶片胶卷
    录音录像带
    工具和仪器
    专业制服和劳保用品
    应用软件
    (8)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 
    印刷设备 
    照排设备 
    网络设备 
    发电设备 
    医疗设备、器材 
    计划生育设备 
    交通管理设备 
    消防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包括农机具、水泵、电机等
    工程设备 
    园艺设备 
    道路清扫设备 
    警用设备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灯光、音响设备 
    舞台设备 
    体育设备 
    地震设备 
    电梯、锅炉设备 
    档案、保密设备单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教学设备
    实验设备
    炊具设备
    (9)交通工具 
    轿车 
    越野汽车(吉普车) 
    卡车 
    载客汽车 
    专用汽车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等
    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单项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含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拆除、修缮等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
       市政工程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包括城市亮化、绿化、防洪等
    三、服务类 
    工程监理 
    工程设计 
    宣传展览 
    办公用房租赁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的项目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等软件开发、设计和安装等
    车辆保险 
    车辆维修 
    车辆加油 
    干部培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
  (二)工程类
  单项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单项金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市级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市级采购人应根据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认真编制200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黄财购《2001》274号)《黄山市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编好季度政府采购清单,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审核、批准。对200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都要纳入政府采购。。
  (四)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类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外,其项目的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财政部、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制度的,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六)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参照本目录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八)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九)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经报》和《政府采购信息报》为全市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十)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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