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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级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1-23 13:40:00 来源:山西省政府采购网

晋财库〔2003〕21号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省级2004年政府集
中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省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购买未纳入政府集
中采购目录以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单位分散采购。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
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鉴于目前部门集中采购尚不成熟,部门集中采购业务要委托经政府采购
监管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
分散采购,但须依法接受监管。

    三、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
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项目采购实施前,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并接受全过程监管。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2004年省级政府采购应
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50万元以上、服务类30万元以上,达到限
额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五、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六、本目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目录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三年九月二日 
 
                山西省省级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工业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
设备、其他电器设备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
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3、各类家俱
    4、通讯设备(总机、集团电话、网络电话)
    5、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
备)
    6、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工程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
设备、警用设备及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
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和起重设备、锅炉等(单件采购
金额超过1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部分)
    7、大宗救灾物资、防汛物资、农用物资
    8、通用交通工具(包括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摩托车及其他通用交通工具)
    9、专用汽车(包括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
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10、其他财政部门认定须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

    二、工程类
    1、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单项或累计维修金额30万元以上)
    2、房屋装饰、装潢工程(工程价值30万元以上)
    3、水暖管网维修更新(工程价值30万元以上)
    4、绿化、美化工程(工程价值1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
    1、汽车定点保险
    2、会议、接待定点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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