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
类别
通用采购项目
专用采购项目
货
物
类
1、一般设备
电视机
电冰箱
空调机
摄影摄像器材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速印机
碎纸机
投影仪
扫描仪
通信设备
网络设备
印刷设备
办公家具(批量10万元以上)
电梯
锅炉
2、交通工具
公务用机动车辆
3、物质
救灾物资
防汛物资
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储备物资
1、专用设备
医疗设备、器械
计划生育设备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地震设备
消防设备
执法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
教学、科研设备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文艺设备
体育设备
农牧业机械设备
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渔业机械设备
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工程机械设备
实验室设备;
灯光、音响设备
园艺机械设备
道路清扫设备
工
程
类
1、基本建设工程
列入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续建项目中的设备、材料购置和信息网络建设。
2、改造维修装饰工程
使用财政性资金,施工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装饰工程。
2、改造维修装饰工程
使用财政性资金,施工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部门维修、改造、装饰工程。
服
务
类
1、网络建设
计算机通用软件的开发设计
和维护
2、印刷
3、车辆保险、加油、维修
车辆保险
车辆加油
车辆维修
4、会议
一类会议
二类会议
三类会议
3、网络建设
本部门或系统专业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应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号)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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