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彭水县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42号)精神,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水县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财政局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已实行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定点采购相关规定自行选择定点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或提供服务),不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四、采购人实施的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房屋零星维修、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即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施工合同、结算及验收报告送县财政局备案。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房屋维修、装修工程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五、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交通工具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财政局的批准。
六、县级部门应以《彭水县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依据,编制2007年度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附件:彭水县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彭水县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采 购 品 目
备 注
(一)货物类
1、建筑物
办公用房
2、办公设备
计算机
含台式机、便携式机、工作站和显示器
打印机
复印机
一体化速印机
多功能一体机
传真机
投影仪
视频展示台
扫描仪
碎纸机
UPS电源
光盘刻录机
触摸屏 *
摄影摄像器材
含光学、数码影像器材及配件
移动存储设备
含移动硬盘、优盘、数码相机伴侣、录音笔
其他办公设备
3、电器类
含除湿机
电视机
VCD/DVD机
电冰箱
洗衣机
其他家用电器设备
4、交通工具
汽车
含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微型面包车、大客车和其他特种车
摩托车
船只
其他交通工具
5、专用设备
电梯
锅炉
含机房精密空调
医疗设备、器材、耗材
计划生育设备
服务器、网络设备
网络设备含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防火墙等
教学设备、器材
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材
体育、健身器材
消防设备、器材
广播通讯设备、器材
警用器械、器材
监控设备
电子显示屏 *
农业机械
防汛、抗旱设备
发电设备 *
市政设施、灯饰
环保设备
厨房设备
印刷设备
其他专用设备
6、家具
办公家具
含招待所(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家具
学生家具 *
档案存储设备
其他家具
7、物资
建筑装饰材料、物资
含窗帘
行政执法部门服装
防汛、抗旱、救灾物资
生物制品
图书、教科书
作业本 *
市政绿化、退耕还林树苗
其他物资
8、耗材
办公设备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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