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直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滁政办[2003]41号
一、政府集中采购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在编制2004年度预算的同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按月报送政府采购清单,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即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一)货物类
1、建筑物(办公用房;其他建筑物)
2、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其他电气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家俱(办公家俱;其他家俱)
3、专用材料
(1)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2)工具和仪器
(3)其他专用材料
4、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
(2)照排设备
(3)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
(4)医疗设备、器械
(5)计划生育设备
(6)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7)工程机械
(8)园艺机械
(9)消防设备
(10)道路清扫设备
(11)档案、保密设备
(12)教学设备
(13)实验室设备
(1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5)灯光、音响设备
(16)文艺设备
(17)体育设备
(18)地震设备
(19)其他专用设备
5、交通工具
(1)汽车(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摩托车;电车)
(2)其他交通工具
6、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
1、建筑物(公用房建设;文教卫体等公益设施建设;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2、修缮、装饰工程
3、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车辆加油;车辆维修)
2、会议(大型会议)
二、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可由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自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已获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货物类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车辆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四、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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