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东财采购[2004]279号
东城区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做好我区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区财政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京财采购[(2004))13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城区现将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区属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以《东城区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此作为编制2005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
二、东城区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依照《北京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执行。
三、东城区2005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到2万元以上(含2万元)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四、东城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国务院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东城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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