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
作者:湘潭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19 15:57:00 来源:湘潭政府采购网
潭财采[2004]2号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⑴电器设备
电冰箱
电视机
空调(不含中央空调)
吸尘器
摄影、摄像器材
其它电器设备 单价0.5万元(含0.5万元)或者单价低于0.5万元,但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⑵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复印机
打印机
速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投影仪
多功能一体机
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单价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或者单价低于0.5万元,但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⑶办公家俱 市本级单价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或者单价低于0.5万元,但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县区级单价低于0.2万元(含0.2万元)或者单价低于0.2万元,但批量价值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
⑷办公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
2、专用设备及物资
⑴物资
救灾物资
防讯物资
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储备物资
燃料
⑵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
⑶网络设备
⑷医疗设备、器械、器材
⑸消防设备
⑹警用设备和用品
⑺体育设备及器材
⑻交通管理设备
⑼工程机械
⑽电梯
⑾锅炉
⑿档案、保密设备
⒀专用教学设备及器械
⒁广播电视、摄像专用设备及器材
⒂灯光、音响设备
⒃文艺设备及器械
⒄专用科研设备及器械
⒅农用设备
⒆计划生育设备及器械
⒇环保设备及器械
(21)公务服装
(22)其他专用设备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单价
低于1万元,但批量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
3、交通工具:
(1)汽车
轿车
越野汽车(吉普车)
卡车
载客汽车 含旅行面包车、公共汽车、微型客车、其他载客汽车
专用汽车 含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2)摩托车
(二)工程类 财政安排资金且尚未达公开招标起点的项目。金额起点是:市本级财政安排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县(市)区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园林绿化、市政建设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维修
2、车辆加油
3、车辆保险
4、会议定点 指财政专项安排资金的各类会议。
5、印刷定点
6、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7、物业管理。
二、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采购目录以内(目录内的品目不受金额限制)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市本级采购项目一律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中介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市本级教育部门的教育物资采购仍按市财政局与市教育局(2001)3号文件《湘潭市教育物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目录及限额内部分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供货制度执行。
(四)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或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但情况特殊的项目可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方式采购,但事先应获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五)本目录及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六)本目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目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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