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衢州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衢州市政府采购办 发布于:2007-03-20 14:50:00 来源:衢州市政府采购网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2003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采办[20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衢州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2003年衢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23项):电视机、冰箱(冰柜)、摄影录放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消耗用品(1万元)、工作制服(1万元)、办公家俱(1万元)、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10万元以上)、档案保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汽车、摩托车;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3项):软件开发设计、车辆保险、车辆加油。
三、2003年衢州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工程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
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依法实施采购。其中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累计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上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可以由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指导,各级审计、监察、财政和政府采购办要加强对预算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重点审计、监督和管理。
五、2003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非基建工程、服务类项目统一为50万元人民币。
单项预算分别在上述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县(市、区)级项目同时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六、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衢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另行公布。
七、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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