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目录
作者:新疆维吾自治区财 发布于:2007-03-21 13:34:00 来源:新疆维吾自治区财政厅
一、 货物
1. 专控商品
1.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各种中小型封闭式车辆);
1.2 大轿车(包括19座以上轿车);
1.3 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1.4 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编辑机);
1.5 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改善室内质量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除湿机、
负氧离子发生器等);
1.6 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1.7 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1.8 无限寻呼机和移动电话。
2.办公设备
2.1 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外设和网络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投影机);
2.2办公家具。
3.专用设备
3.1教学实验专用设备;
3.2 科研单位专用设备;
3.3医疗、计生、体育专用设备;
3.4维护公共安全专用设备;
3.5广播、电视和通讯专用设备;
3.6质量检测专用设备;
3.7图书、档案、管理专用设备;
3.8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二、工程
包括社会公共工程项目以及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翻新、改建、维修(包括办公室装修)及其所
需的大宗材料和设备购置。
三、 服务
包括车辆维修、加油、保险、会议、接待和大宗印刷等。
四、 财政部门确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其它项目。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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