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2004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作者: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30 12:44:00 来源:鄂尔多斯政府采购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以及《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2004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应将其全部列入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二、按照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财政局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必需按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部门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和内容。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其中重点检查预算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否有规避政府采购等行为。对于预算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旗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采购需求情况,可对市里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调整,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相应标准。各旗区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发布后,需报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鄂尔多斯市2004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机,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通信设备,网络设备,印刷设备,批量办公家具(批量1万元以上),电梯,锅炉。
2、专用设备
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消防设备、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广播电视、影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农林牧水机械设备,无线电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实验室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园艺机械设备,道路清扫设备。
3、公务用各种机动车辆
4、物资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取暖用煤。
(二)工程类
1、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续建项目中的设备、材料购置和信息网络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环保绿化工程和市政建设工程。
2、改造维修装饰工程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施工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改造维修装饰工程:集中供热、供暧、供气工程,网络综合布线、系统集成工程,建筑物维修,道路硬化、绿化、改造装饰工程,建筑材料,其它工程。
(三)服务类
1、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2、印刷、出版(批量1万元以上);
3、车辆保险、加油、维修;
4、一、二、三类会议(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①单项(个、件、套)采购资金超过3000.00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②使用财政性资金,施工预算为3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围。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2、工程类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鄂尔多斯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鄂政发〔2003〕4号文公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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