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天门市政府 发布于:2007-03-30 16:16:00 来源: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06〕13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仙北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门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天门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插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应用软件,制服及劳保用品,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教科书。
自主创新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财政资金配套、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及网络工程。
以上货物,凡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在年初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按有关规定程序补编),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公务车辆一次性采购在2辆以内,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方式到省政府采购协议商处采购。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三)服务类市级车辆维修、保险;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对会议、印刷、培训、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评估、评审等进行政府采购试点。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课桌椅。
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救灾物资,防讯物资,抗旱物资。
以上货物和服务,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或程序由部门组织实施。
省垂直管理单位,按省财政厅与相关单位联合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程类市级部门确定的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简易修缮和装修。
(三)服务类市级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单项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一次性采购同品牌小汽车达到3辆以上的)和工程。
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供应商;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服务项目,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五、工作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项目(没有设定限额标准的按品目全部列入,设定限额标准的则为限额标准以上品目),预算单位在申报2007年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二)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以内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资格认证的代理机构,货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采购人、代理机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到市招投标中心内进行。
(四)严禁采购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货物的,原则上每半年申报、采购一次。
(五)《中国财经报》(免费)、《中国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天门政府采购网,天门招投标信息网、《天门日报》为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布煤体。凡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必须将招标公告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上述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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